导读: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允许在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这些行业包括建筑业、种植业、服务业、制造业。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马来西亚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一、劳工法的核心内容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佣法》、《1967年劳资关系法》、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1955年雇佣法】适用于所有月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规定:每个雇员必须有书面合约;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 天内支付;正常工作时数,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自2009年1月起,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为期2年;自2011年起,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1 1 %。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25%,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 1 %。
【1967年劳资关系法】调整资方、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规定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允许在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这些行业包括建筑业、种植业、服务业(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岛屿度假胜地工人,以及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制造业。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外资公司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可将某些主要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相关规定如下: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者, 可自动获得最多10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性职位;经理职位的外籍员工雇佣期最长可达10年,非经理人员的可达5年。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万美元但少于200万美元者,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至少1个关键性职位;经理职位的外籍员工雇佣期最长可达10年,非经理职位的可达5年。
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者,外籍职位核定将依据以下原则考虑: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约50万马币),可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经理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佣期,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非经理人员可达5年,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来西亚国民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关键性职位及时限的数目依据个案而定。
马来西亚公民拥有的制造业公司,可依要求自动获得所需的技术性外籍职员位置,包括研发职位。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负责制造业公司外籍职位的审批工作。
【居住准证】为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配备充足,并解决近年来马来西亚人才流失问题,2011年初,马来西亚总理府成立了马来西亚人才机构(Talent Corp.),专门负责协助外国人才来马来西亚的长期工作居留,同时吸引本国在海外的人才回流。马来西亚政府人才认定的标准不仅包括高学历的专业人士,也包括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此,特别推出了居住准证(Residence Pass)。这一机制,以便外籍人才可以在马来西亚更自由地长期工作。居住准证有效期长达十年,且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受雇主单位限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配偶持居住准证也可参加工作,成年子女及父母/岳父母均可获得为期5年的访问/探亲签证,进一步体现出马来西亚政府希望留住人才的决心。
【建筑业工作准证】马来西亚外劳工作准证延长5年的措施,已在2011 年4月正式生效,在新措施下,建筑业外劳可无条件申请准证延期5年,不必缴费370令吉接受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CIDB)重新评估及考取熟练技术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