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菲律宾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设立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
菲律宾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设立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
(一) 合资公司:指在菲律宾要求本国人拥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与菲律宾人按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合资组建菲律宾公司。法律对持股比例少的外国投资者有相应保护措施。法律规定菲律宾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多数股东应是菲律宾常驻居民。公司董事会由5-15个成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中菲律宾常驻居民应占多数。每个董事会成员至少以其自己的名字持有1股。公司应有一名总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和一名秘书,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按照菲律宾证交委员会的要求,财务人员也必须是菲律宾常驻居民。
(二) 子公司:指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三) 分公司:指在菲律宾从事总部指定的商业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外国公司在菲律宾的延续。分公司在菲律宾开业前,母公司必须在菲律宾证交委员会注册。《公司法》规定分公司至少在证交委员会储蓄实际市值1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分公司必须储蓄实际市值相当其总收入2%(不低于50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在分公司退出菲律宾时有价证券储蓄将退还。
(四) 代表机构:指由母公司直接委任的,根据总部要求在菲律宾承担信息传递、产品促销和质量控制等活动的代表机构,在菲律宾不取得收入。代表机构必须在菲律宾证交委员会注册,并汇入菲律宾3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