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外国投资者在塞浦路斯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也可以与塞浦路斯当地企业进行合资, 开设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也可以设立欧洲公司,跨国企业可以在塞浦路斯建立分公司,塞浦路斯法律规定可以建立托拉斯, 并允许企业进行并购 。
塞浦路斯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要求
一、投资主管部门
自2004年10月1日起, 来塞浦路斯投资的国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到商工旅游部公司注册局注册公司,如果需要, 可以根据投资的性质从有关当局获得许可证。 银行业、 上市公司的外资进入由中央银行监管和审批。
到塞浦路斯投资可寻求塞浦路斯投资促进机构的支持和服务。该机构是经塞浦路斯部长理事会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私营部门,由商工旅游部提供资金支持。投资促进机构为外资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并且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改善投资环境, 提高管理水平的建议和措施。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如邮政、电力、电信、机场、港口、供水和航空公司等归政府所有。房地产、高等教育、公共服务、广播电视、航空等领域限制外资, 无论投資者来自欧盟成员国还是非欧盟成员国。
对于直接投资,外資比例没有最大或最小的限制。对于股权投资,投资者最多可以获得在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100%的股本 。但对于银行业,除非得到许可,外资参股比例最大不能超过50%。未经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同意, 个人不能直接或间接获得1 0%及以上的银行股本。
银行、保险和证券企业的经营要服从专门的法律, 对该类企业的经营期限、 市场准入和資金限制都有专门的规定 。
2015年7月,塞浦路斯议会以29票支持、2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允许塞浦路斯建设赌场和使赌博业合法化的博彩业议案, 标志着塞浦路斯向建设投资中心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该议案将成为规范塞博彩业的第一部法律, 规定全国将建一个博彩业综合度假区以及四个分散在其他地区的小规模博彩点 。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塞浦路斯可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也可以与塞浦路斯当地企业进行合资, 开设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也可以设立欧洲公司,跨国企业可以在塞浦路斯建立分公司,塞浦路斯法律规定可以建立托拉斯, 并允许企业进行并购 。
塞浦路斯鼓励外国公民赴塞浦路斯购买房地产、开设公司、购买股份等多重投资形式, 并且自然投資人若满足条件可以获得塞浦路斯永久居住许可或国籍。塞浦路斯法律没有对外国自然人开展投資合作做出单独规定, 凡适用于企业投資合作的规定一般都适用于自然投资人。 但是, 根据塞浦路斯移民法律政策规定,凡是通过在塞浦路斯投资获取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不得在塞从事劳动和经营活动,即使在塞投资设立公司也只能拥有公司股份, 不得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公司执行经理必须由当地居民担任。违反该要求的外国公民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
塞浦路斯«公司法»第113章对企业兼并和保护竞争做了详细规定, 并将欧盟有关跨境兼并的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 此外, «商业集中法»包含了欧盟促进竞争和反垄断政策的要求, 规定了竞争保护委员会启动反垄断调査的程序及具体操作, «维护雇员权利法»规定了受到企业兼并重组影响的雇员的相关权利, 要求雇员对兼并重组的原因、 后果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企业兼并的法律法规与欧盟要求协调一致。塞浦路斯负责管理和审査企业兼并的机构是塞浦路斯竞争保护委员会。塞浦路斯还有数量众多的法律咨询公司,可提供有关投资的各类法律咨询。 .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活动, 规定超过5%的股份收购必须事先通知该委员会, 超过1 0%的股份收购提前必须发布公开声明 。收购方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收购活动, 后者将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许可。
四、 BOT/PPP方式
塞浦路斯加入欧盟之后, 为了达到欧盟的标准, 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其中包括道路、港口、机场的建设和城市改造、坏境保护设施、农业和能源设施等等。 所有公共工程项目都根据«公共供应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法和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进行国际招标, 欧盟以及与塞浦路斯签署相关双边条约的国家企业, 都可以参与塞浦路斯政府采购招标, 成为私有企业参与公共建设的主要形式 。
塞浦路斯大的工程,多采用BOT和DBF0(设计、建造、融资和经营) 方式,如帕弗斯一伯利高速路项目和能源中心项目都采取BOT方式。此外,拉纳卡机场和帕福斯机场也采用BOT方式扩建,经营期限为25年, 塞浦路斯多家海水淡化厂也采用了 BOT方式建设, 经营期限一般为20年。
目前在塞浦路新开展BOT、 PPP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欧盟及以色列等经济伙伴国, 长期以来中资企业尚未参与塞浦路斯PPP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