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创新科技和经济发展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加拿大投资业务由加拿大外交贸易发展部、创新科技和经济发展部 (原工业部)和遗产部主管。其中,外交贸易发展部负责投资促进和宣传,创新科技和经济发展部负责审核非文化项目的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创新科技和经济发展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
【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加拿大对FDI的审核包括:
(1)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自2015年4月起,WTO成员国(非国有企业)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6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6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该门槛自2017年4月将调整至8亿加元,2019年4月将调整至10亿加元。2016年,对来自WTO成员国的国有企业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檻设定为 3.75亿加元,每年将进行微调。
(2 )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不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内向政府备案。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6方面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
(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
(4)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
(5)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
(6)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在加投资与外国企业适用同等法律规定。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审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 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 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 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 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 有关投资者个人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 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 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 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 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 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
【项目修订】投资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竞争局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因此当投资企业谋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加拿大依据NAFTA和WTO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加拿大国家安全,加拿大政府于2009年9月出台《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基础之上。该条例详细列明了负责具体审查的调查机构,规定负责调查的部长可向调查机构披露并探讨外资并购审查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进外资并购国家安 全审查。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最新规定】2012年12月,在批准中海油对尼克森的收购申请后,加拿大针对《加拿大投资法》中关于审核外国国有企业在加拿大投资的指导规则做出修订,总体上是严格审批标准。具体如下:
(1)扩大对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凡受外国政府控制和影响的企业 均可认定为国企;
(2)严格限制外国国有企业对加拿大油砂企业的控制性收购,除特 殊情况外,不予批准;
(3)密切监控外国国有企业在加拿大投资,尤其是获得企业控制权 的投资,包括批准前的审查和批准后的运营和执行情况等;
(4)对国有企业投资审查门槛维持在3.3亿加元,而非国有企业投资审查门檻将逐步放宽至10亿加元;
【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于1985年出台《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竞争法”或C-34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2)禁止滥用自 身的市场支配地位;(3)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4)制定和规范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的关系。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由加拿大工业部下属的竞争局负责实施,竞争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全权负责《竞争法》的执行。《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1 )进入和调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2)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3)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 后接受调查。
四、BOT/PPP方式
加拿大各省/地区、市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拥有所有权。在BOT项目中, 各级政府的基础设施或交通部门代表省、市政府与企业签约。根据现有资料,外资在加拿大的BOT项目主要集中于道路、桥梁项目。因各级地方政府对BOT项目拥有管辖权,企业与地方政府签署的协议条款也不尽相同。在特许经营年限方面,有些协议规定16年,30年,有些规定不超过35年,更有协议规定长达99年。在收费方式上,一些协议允许企业自行收费,一些协议则规定由政府向企业支付固定费用或根据车流量向企业支付费用, 企业不能自行收费。
目前,中资企业在加拿大尚未开展BCTPI目。
加拿大是全球最活跃且成熟的PPP市场。PPP模式在加拿大被广泛应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涵盖道路、桥梁、能源、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私人部门参与投融资、设计、建设与长期维护等各个环节。目前,加拿大采用PPP方式实施项目共计200多个,金额达700亿加元。加拿大成立 PPP委员会,直接向议会负责,旨在推动PPP合作模式,创造就业,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