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外国人在菲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外国人在菲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全部出资、独享收益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须向菲律宾贸工部申请设立。
【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具有区别于其合伙人的独立人格,可以为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设立,要求每名合伙人至少出资3000比索。
【公司】根据《公司法典》,由5-15名发起人设立,向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实缴资本至少为5000比索。
【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菲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20万美元资本。
【代表处】代表母公司在菲境内从事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之类的活动,不在菲境内取得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3万美元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