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肯尼亚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肯尼亚投资促进局】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进行的投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是青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该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
【肯尼亚国家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起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
【肯尼亚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2投资行业的规定
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该法制定于1964年,经过多次修订。鼓励投资的领域有: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信息与通讯技术、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培训、金融等。
【限制措施】涉及约束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肯尼亚投资的法律法规有:
(1)《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促进局批准,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肯有益;
(2)新《竞争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
(3)《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4)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证养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亚财政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此后,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100%拥有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比例为75%。但同时,肯尼亚没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
(5)《渔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过49%;
(6)《火器法》和《炸药法》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及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肯尼亚政府还规定,在限制领域进行投资时必须首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
(2)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
(3)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
(4)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
(5)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
3投资方式的规定
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过50人。
股份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最高和最少人数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小股本数额。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须向注册人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公司除外(满足以下两条或更多条件的为小公司:(1)营业额低于5千万肯先令;(2)净资产低于2千万肯先令;(3)员工少于50人)。
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并无特殊限制。
【竞争法】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其宗旨如下:
(1)规范市场行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协议和滥用垄断地位;
(2)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经济活动的不正当集中。
为了落实《竞争法》,2011年肯尼亚成立独立的竞争监管机构——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并购】企业并购手续如下:
(1)向竞争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2)竞争管理局可在30内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如需要,竞争管理局可召开听证会。
(4)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补充材料后60日内,或在听证会召开后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种类为: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有条件允许并购。
(5)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6)竞争管理局可在收到申诉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随时撤销允许并购的裁定:依据错误材料或信息做出的裁定;允许并购的实质条件不复存在。撤销裁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7)企业收到竞争管理局相关裁定后,可在30日内要求特别法庭重新审理。特别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裁定。
(8)企业收到特别法庭裁定后30日内,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裁定为最终裁定。
暂无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得的案例。
4 BOT/PPP方式
肯尼亚《2012年公私合营法》(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ill)规定:允许私营企业以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承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允许私营企业通过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方式开展BOT建设项目,并在BOT规定期限届满前移交给政府管理部门。该法规定BOT期限不得超过30年。根据该法案,公私合作的领域包括电站、港口、机场、铁路、公路、供水和灌溉等。为减少对财政的依赖,肯尼亚设立公私合营部门,推动私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肯尼亚公司合营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领域。肯尼亚1万公里道路建设也计划采用公私合营模式。根据规划,将分三期。第一期为2014/15财年,建设2000公里小路;第二期为2015/16财年,建设5000公里公路,其中80%为小路,20%为高速公路;第三期为2016/17财年,建设3000公里公路,其中80%为小路,20%为高速公路。但受融资成本过高限制,项目尚无进展。目前,绝大多数PPP项目还处在前期科研、评估阶段,部分中资企业在跟踪。
当前,外资企业在当地开展BOT情况的不详。暂无中资企业在肯尼亚开展BOT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