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尼日利亚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
1、投资主管部门
尼日利亚工业、贸易与投资部是尼日利亚投资主管部门,其下属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IPC)是尼日利亚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尼日利亚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促进尼国内和国外的直接投资,协助外国公司与政府各部门联系及办理有关的注册手续等。
2、投资行业的规定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 Nigeria Investment Promotion Commission Act)是尼政府规范和鼓励国内外投资的基本法。尼政府于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成立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尼境内的所有投资事务,同时承担联络投资者和政府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作用。该法令取消了外国投资可持股份的上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除油气以外的其他投资领域拥有100%的股权。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的领域为武器、军火、麻醉剂的生产贸易以及军队、警察、海关人员服装的生产。该法规定:
1.外国投资者可用任何可汇兑货币购买尼日利亚公司的股份;
2.扩大外国股份支付方式,包括零配件、原材料、和其它所需业务资无须支付外汇。
3.保证外国投资者可以不加限制汇出和转让利润和红利,甚至撤还回资金,无须政府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只需凭适当文件, 由相关的尼日利亚公司证明所得利润,指示指定的外汇经纪人转移资金以便吸引外国投资者。
4.通过尼日利亚公司获取和支付外汇贷款和利息无须事先征得政府部门同意。
5.尼政府保证投资者资本不会被国有化、没收(如果由于国家或公共利益需征用,尼政府将给予公正足额的补偿,所有权人同时有权就补偿事宜提起诉讼),或以其他形式强制转让。有权人同时有权就补偿事宜提起诉讼),或以其他形式强制转让。
为吸引外资,尼日利亚政府将本国缺乏能力的69个行业确定为优先发展的先锋行业,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按照尼日利亚法律规定,除油气领域外,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先锋行业可享受5年的免税待遇,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延长到7年。为获得先锋行业地位,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并主动向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NPC)提出申请:
(1)所属行业在政府所列先锋地位之列;
(2)外资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奈拉以上、投资在500万奈拉以上,本土公司注册资金在1500万奈拉以上(需相关部门出具报告证实投资已到位);
(3)免税仅限于企业生产的属先锋地位之列的产品;
(4)在开始商业生产后的1年内提出中请。
目前,有69个部门被批准列人先锋地位,可获得相应免税待遇。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尼日利亚涉及并购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证券法令》、《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和条例》、《公司及相关事务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法》、《保险法》、《公司所得税法》等。其中,《投资证券法令》是尼规范并购活动的基本法律,第六章专门针对并购进行了规定,涉及反垄断审査内容;《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和条例》依据《投资证券法令》,对并购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信息批露及申报程序等内容。
根据《投资证券法令》第99条规定,无需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批的收购活动主要有两类:
一是控股公司纯为投资目的收购股份;
二是联邦政府所属机构依法受权完成的交易。
根据《投资证券法令》第100条规定,并购主要要求和流程包括:
一是有关公司独立或共同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收购或合并计划,后者召集召开各公司独立会议讨论收购或合并计划;
二是各公司决议同意通过收购或合并计划,至少需要获得四分之三股份或股权同意;
三是收购或合并计划获通过后,方可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批;
四是收购或合并计划获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后,有关公司独立或共同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后者须就此做出裁决;
五是联邦高等法院裁决须在7日内转交公司事务委员会以便办理公司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
六是联邦高等法院裁决须在政府公报及至少一家以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
尼日利亚允许外国公司在境内以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所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公司组建或注册后, 应到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注册。在尼日利亚投资的中资企业,应同时到中国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参处报到备案(报到备案须知可详查经商参处官方网站)。
尼日利亚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外资企业可用任何可兑换的外国货币购买尼日利亚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设备等方式入股,按照尼日利亚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但实际难以实现。但若外国投资者投资尼日利亚银行,单个外国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股份不得超过尼最大单个个人或机构股东所持股份,同时外国投资者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的10%;若外国银行要并购尼日利亚银行,该外国银行必须在尼经营5年以上,并在尼H利亚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设立分行(不包括州首府), 同时外国银行在并购后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合并体总资产的40%。
外国机构投资者在尼日利亚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必须事先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获得注册证书。
中资企业在尼日利亚暂未遇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但上当受骗的案例较多。盈科外服在尼日利亚丰富的当地经验和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为您极大程度规避上当受骗的风险。
中资企业在尼日利亚建设工业园区等可参看《尼日利亚63号法案》和《尼日利亚工业改革计划》,也可询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4、BOT/PP方式
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在尼日利亚被视为公私合营(PPP)模式的一种类型。PPP模式相关法律包括:《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公共采购法》、《公共企业(私有化和商业化)法》、《公用事业收费委员会法》、《公路法》、《联邦道路维护机构法》、《拉各斯州道路、桥梁和公路基建法》等。
根据《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设立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委员会(ICRC),负责规范和监督PPP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拉各斯州道路、桥梁和公路基建法》建立了拉各斯州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框架,是尼日利亚公路特许经营领域为数不多的法律之一。根据公私部门投入、风险分担以及合同期限长短不同,PPP可以分为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BOT方式等多种类型。特许经营年限-般为25-30年。
目前在尼日利亚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德国、印度等国。
【案例】拉各斯穆罕默德机场二期项目,占地2万多平方米,主要包括穆罕默德机场国内航站楼及配套设施建设,是尼日利亚本土公司在基础设施领域成功承接的第一个BOT项目,被认为是尼日利亚首个成功实施的PPP模式项目。2003年,Bi- Courtney公司与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签署BOT项目协议。2007年,该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由 Bi-Courtney公司下属Bi- Courtney航空服务公司负责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