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加拿大针对外商投资矿业的相关政策点评 加拿大针对外商投资矿业的相关政策点评
第一节 加拿大政治经济稳定性特征与产业政策点评
一、加拿大政治
1867年建立联邦以来,基本上由自由党和进步保守党轮流执政。1993年,自由党在第35届联邦议会大选中获胜,克雷蒂安就任总理。1997、2000年大选中,自由党连续获胜,克蝉联执政。2003年11月,保罗·马丁当选自由党新领袖,12月,克雷蒂安宣布退休,马丁继任总理。马丁政府上台后将医疗保健、教育创新、加强城市建设、提升加经济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等列为施政重点。2004年3月自由党政府爆出腐败丑闻,支持率一度降至10年来最低点。6月,加举行大选,自由党再次获胜,马丁总理连任。2006年,保守党领袖史蒂芬·哈珀在大选中胜出,当选加拿大第22位总理.
1.宪法
加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现行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法案构成,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宪法规定,加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加拿大国家元首,总督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宪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2.议会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由总督签署后成为法律。总督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参议院共105席,名额按各省人口比例和历史惯例分配。参议员由联邦总理提名,总督任命。 1965年 6月2日前任命的为终身制,此后任命的到 75 岁退休。参议长丹尼尔·菲利普·海斯(Daniel Philip Hays),2001年1月就任。众议院共308席,众议员由按各省人口比例划分的联邦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5年。众议长为自由党人彼得·米利肯(Peter Milliken)。第39届联邦众议院选举于2006年1月举行,议席占有情况为:保守党124席,自由党108席,魁北克集团51席,新民主党29席,独立人士1席。
3.政府
内阁制。由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其领袖任总理。现内阁由自由党于2004年7月组成,除总理外,共有副总理1名,部长32名,驻参议院领袖一名,驻众议院领袖、副领袖各一名,国务部长8名。主要有:总理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外交部长,国际贸易部长戴维-埃默森,国防部长皮特-麦凯(Peter MacKay),吉姆·弗莱厄蒂(Jim Flaherty)等。
4.政党
自由党(LiberalParty):现执政党。1873 年成立。代表工业垄断资本集团利益并兼顾中、小企业利益。领袖:保罗·马丁(PaulMartin)。
加拿大保守党(ConservativeParty of Canada):议会正式反对党,加右翼政党。由加拿大改良保守联盟党和进步保守党于2003年12月合并而成,代表银行保险业、铁路运输业、能源工业垄断资本和大农场主利益。领袖: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
新民主党(NewDemocratic Party):1961年由“平民合作联盟”与“加拿大劳工大会”联合而成。该党属于社会民主党性质,代表中下劳动阶层利益,主张企业公营,标榜社会主义。领袖:杰克·莱顿(Jack Layton)。
其他政党还有:社会信用党、加拿大党、绿党和加拿大共产党等。
二、加拿大经济
加拿大是一个资源加工型的国家,许多产品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加拿大是技术密集型的国家,工农业的技术装备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高,劳工队伍共有一千五百万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分别约为6%、40%和54%。加拿大的经济实力在工业国家中居第七位,国民的人均收入2.5万美元,也属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
加拿大是西方七大工业国之一,制造业、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较发达,资源工业、初级制造业和农业是经济的传统支柱。
1.经济形势
2005年,加国内生产总值为13687亿加元(约合11360.2亿美元),人均约42414加元(约合35203美元),全年经济增长率为2.9%。当年通膨率为2.2%,失业率下降到6.7%。
2.资源
资源丰富,地域辽阔,自然条件良好。森林覆盖面积为44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4%,占世界森林面积的10%。矿藏也丰富,矿产有60余种,其中锌、镍、钾、金、铜等产量居世界前列。能源、水力资源丰富,天然气产量占世界第3位,原油产量占第11位,淡水资源占世界近10%。
3.工业、科技
在原子能和水力发电、通讯和空间技术、航天、环保、交通、石油化工、地球物理勘探、生物工程、医学、纸浆造纸、客运车辆和小型客机制造等方面拥有先进技术和设备。
4.农牧业
可耕地约占加总面积的16%,已耕地占8%,约6800万公顷。农牧业机械化程度很高,农牧业人口占全国劳动人口的2%。主要农产品有小麦、大麦、亚麻籽、燕麦、油菜籽等。加是世界第二大谷物出口国。
5.对外贸易
加政府奉行贸易促进经济、增加就业和确保国家繁荣的政策,将对外贸易政策放在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尤其强调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发展出口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因此其贸易和投资体制透明度与市场开放度均较高。同时,加政府还致力于通过WTO多边组织、NAFTA、APEC等区域性组织以及一系列双边贸易安排推动贸易自由化谈判,以保证更多的加拿大商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加公司的竞争力。
外贸在加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出口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美国、中国、日本、英国、墨西哥、德国、韩国、法国、挪威、意大利目前为加十大贸易伙伴。2005年,加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8165亿加元,其中加进口3807亿加元,出口4358亿加元。
第二节 加拿大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政策
联邦议会制定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简称“ICA”)旨在鼓励加拿大人和外国人对加拿大进行投资,该法律也涉及到在加拿大收购或建立一个企业。加拿大工业部下设投资审批委员会,该部门负责投资法的实施和审批外国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资项目。但是,文化行业除外。文化行业方面的投资则由加拿大祖遗部(Heritage Canada)下属的投资审批部门依据该法律负责审批。任何外国人试图在加拿大创建一个新企业或收购现有的企业应该了解这一法律的相关规定。
按照《加拿大投资法》的定义,一个加拿大的企业控制权如果被他人控制就意味着该企业被收购。《加拿大投资法》还明确界定了诸如谁是“非加拿大人投资者”、谁是“WTO成员国投资者”(指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者)、“企业”与“加拿大企业”的含义,并确定了新建企业在何时才算正式建立,企业的控制权从什么时候算起视为被收购。
1.必须经过审查的投资:
一般说来,一个非加拿大人购买正在经营中的加拿大企业必须依照《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向投资审批部门通知备案,或要经过申报批准。至于是需要通知备案还是要申报批准,则根据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总值的数额而定。《加拿大投资法》适用于那些目前仍然由加拿大人控制的企业,以及被那些在加拿大设立了分公司的外国公司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
直接控制一个加拿大的公司可以通过收购该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控制一个加拿大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收购该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用于企业经营的资产获得。间接控制一个加拿大公司可以通过收购一家外国公司所控制的加拿大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获得;或者收购在加拿大没有注册,但是对加拿大公司拥有控制权的非加拿大人实体有投票权的份额获得。
2.一个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由一个非加拿大人(非WTO成员国投资者)收购时,如果属于下述情况必须事先经投资审批委员会审定:
• 被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其资产达5百万元或以上;
• 被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其资产达5千万元或以上;以及
• 在跨国投资项目中,被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其资产达5百万元或以上,但是,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占被收购资产总值50%以上。
除了在某些敏感企业的投资,上述对WTO成员国投资者既定的标准已经大大提高或已经取消。一个WTO成员国的投资者直接收购一个加拿大企业的资产总额超出2亿6千5百万时才需要申报审批。此投资标准适用于2006年内完成的投资交易。该指标参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将会有变化。对WTO成员国的投资者间接收购的投资交易审查已经完全取消。如上所述,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界定的“WTO成员国投资者”应包括那些最终掌握有投票权股份,并有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的WTO成员国投资者的实体。至于如何界定对一个实体的控制,《加拿大投资法》有明确的规定。
3.以下一般规则用来确定投资者是否已经通过购买股份而控制了公司:
• 收购大多数有投票权的股份即被认定为获得了控制权;
• 收购了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大多数有投票权的股份即被认定获得了控制权,除非证明被收购的股份份额并没有使得投资者实际获得控制权;以及
• 只收购了公司三分之一以下有投票权的股份不能被认定为获得控制权。
除此之外,尚有其它可能适用的规定。
如果是必须经申报审批的收购项目,投资者必须向工业部投资审批委员会申报审定;如系文化企业,除一些有限的特殊情况,则必须向加拿大祖遗部申报。这类在投资交易成交之前必须先申请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工业部在45天内审核确定该投资是否确实有利于加拿大,不过该审核期可能会延长30天。如果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审批部门的任何通知,这将说明该投资项目已经被确认为有利于加拿大的投资项目。
4.以下也是审查部门在审查时要考虑的因素:
• 投资在经济活动水平与性质上对加拿大产生的效益;
• 在特定行业和相关行业中,加拿大人在投资的加拿大项目上总体的参与程度;
• 投资对加拿大生产力、工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的更新和多样化方面所产生效用;
• 投资对加拿大相关企业所产生的的竞争影响;
• 投资与加拿大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重视各省所制定政策和目标的程度;以及
• 投资对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竞争力的贡献。
如果投资审批委员会认为项目不符合要求,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并可以作出承诺保证。投资审批部门将根据其申诉和所作的承诺保证来做批准或不批准的最后决定。
5.文化企业和其它特例
对WTO成员国投资者所设立的高门槛不适用于某些敏感行业的投资。这些行业包括金融或运输服务行业,或铀矿开采,或者文化企业。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创建一个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不需申请报批,但是,若投资涉及上述限制的行业之一,可能需要申报获得批准。
此外,《加拿大投资法》还制定了“预防逃避审查”条款。投资审批部门有责任对那些正在从事或准备要从事任何上述限定的文化企业活动的实体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实体是否已经实质上被非加拿大人控制。同样,投资审批部门也有责任审查任何收购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任何文化行业实体控制权的交易。
6.此外也有备案,即使是属于不用审查的投资项目,一个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投资要在创建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之後的30天内通过填报规定的表格形式上报投资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 加拿大针对外商合资进入的相关政策
一、《竞争法》
如同许多其它国家一样,加拿大有一套复杂的竞争法律,其内容包括:(i)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ii)禁止滥用自身的强势地位;(iii)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iv)制定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关系规范。加拿大涉及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囊括于联邦单独制定的《竞争法》(“CA”)中。与美国司法管辖不同,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的管理和效力:
《竞争法》由竞争管理局负责实施,後者隶属加拿大工业部。该管理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他全权负责《竞争法》的实施和执行。该局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商业竞争方面的公众投诉进行日常调查。《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i)进入和询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ii)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iii)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调查。
竞争管理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对其判决可上诉,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二、劳动雇用法律
加拿大劳动雇佣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在加拿大工作的雇员,即使其雇主不在加拿大也包括在内。大多数雇员都受省一级法律的司法管辖,但是有些联邦立法也适用于联邦一级所管辖的机构和企业,诸如电信、铁路、银行和某些跨省企业。
各省均有劳工标准方面的立法以规范雇员的最低权益。《加拿大劳动法典》所制定的类似标准适用于联邦管辖权下的雇员。
一般而言,所实施的劳工标准在加拿大全国基本是统一的。然而,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某些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这不仅涉及劳工标准的一些规定,也有其它方面的,如雇员可能获得的补偿。在安大略省,雇主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法令恢复已经解雇雇员的工作(例如,雇主因雇员休产假而非法解雇她),而《加拿大劳动法典》和魁北克省有关立法在恢复雇员工作方面都给雇员以更多的权利。
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在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或者不可以将其置之度外。无论是单独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工会会员的集体合约,达成集体合约一般都应该包括比规定的最低标准更有利于雇员的条件。至少在某些方面,在加拿大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通常都更有利于雇员并高于法定的最低标准。此外,一些未成文的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附加责任加在雇主身上,特别是涉及终止雇佣雇员问题上。
这一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最低工资、超时工作、工作日、节假日、产假与哺乳假期以及解雇事项。这些规定适用于大多数雇员,但对某些种类的雇员多数法律法规也特别规定了例外条款(例如,对以佣金为收入的旅游业推销员)。
三、工业与知识产权
1.专利
联邦的《专利法》确定了在加拿大申请和获得一项专利的程序,其程序一般情况下和“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所规定程序基本一致。
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在于该发明必须是全新和实用的,而且该发明必须是一个新产品发展中属于创造性的一环。一项发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艺、加工程序、机器、制造产品、材料的合成物,或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改进产品。
《专利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专利只授予最早的发明者或其法定代表。雇佣专利发明者的公司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发明的所属权。此外,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授予专利的独家拥有权。这个原则不同于“发明在先”。有许多其他国家立法采用“发明在先”的司法原则。鉴于提出申请的日期很重要,申请人应当想方设法尽早按照《专利法实施规则》要求准备好最基本的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尽管未标明专利产品做上标记有诸多的好处,但是,有关法律没有必须注明专利产品的硬性规定。但是,如果弄虚作假,在未获得加拿大专利的产品上贴上“专利产品”的标签就属违法。
专利保护的期限取决于提出申请的日期。198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请,期限是17年,从专利权授予之日算起。1989年以后10月1日之後提出申请的,期限20年,按照在加拿大提出的申请之日算起。
在此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建造、或者自己使用,或将之售于他人使用时,如果其独家所有的权利受到损害就被视为其专利受到侵犯。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如果一个人在别的国家依据任何专利条约或公约获得一项专利(或提出了注册专利的申请),而加拿大也是该专利条约或公约的成员国,只要在那个国家提出申请後12月内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请,该项专利在加拿大具有同等效力。
在加拿大获得专利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专利必须是全新的。这一规定一直是在加拿大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所以,一项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如果在加拿大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已经公开或被披露就会影响其专利的获得。不过,如果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披露了其发明,或是由其告知的另外一个人披露其发明,则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其次,一项发明必须是被发明的,而不是某一个有特殊才能人在其相关领域轻而易举观察到的。
最后,一个专利只有在一项发明成为可以使用之物才能称之为专利。这意味着它必须可以使用并且具有工业价值。例如,专利权将不可能授予某一纯粹的科学原理、抽象定理,或者一种医疗方式。
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对计算机软件和药物发明的要求和条件比较特殊。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某一软件属于另一项发明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同时,该软件也就获得了专利。药物的专利申请要遵循其一套特殊审批程序,其中包括一系列特殊的报告和价格方面的要求:首先,加拿大卫生部对新药品审批后要颁发“药检合格通知”给专利权持有人以保护其权利;其次,加拿大“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监控在加拿大所出售的专利药品价格,以避免专利特权的膨胀。
2.商标
商标的法律权利只有来自对商标本身的使用,不过其权利是有限的。尚未注册的商标在他人使用与其相混同的商标时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保护仅限于和其相混同的商标是使用在同一商业领域。因而,注册商标虽然不是法定必须的,但是,我们建议最好要注册商标。
按照联邦的《商标法》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正在加拿大使用,或准备要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外国申请人可以依靠其商标在外国的注册和使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该商标在原国家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在加拿大注册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要求注册商标的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遭到成功的反对时,该商标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申请人将获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一经注册其保护期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续延一次,续延期没有限制。然而,如果一个注册的商标在三年内没有被使用,该注册的商标可能因为没有使用过而遭到撤销。
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被驳回。其理由可以是:例如要注册的商标是某一个人的名字或姓氏;带有误导性的商标;商标本身过于笼统、属于纯描写性的商标,或者它与另外一个正在商业上还在使用的注册商标和商业名称相混淆。有些在加拿大起初不具有可辨别性和不可注册的商标当它已经另有“第二附加”含义并被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就变成可以注册的商标,比如,像卡尔文•克莱茵(Calvin Klein)这样的人名,只要能够显示这名字已经特指某种产品时就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另外,在加拿大注册的商标虽然不被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符号,如“TM”或®,或者商品上要标明其商标是注册商标,将注册的商标通知给他人系明智之举。然而,®符号在加拿大不可以使用在没有注册的商标上。
商标可以准许第三方使用。但是,商标所有人若对其使用不进行“监控”,或没有表明该商标的使用是属于“经许可使用的商标”,将导致该商标丧失区别与其他商标的特性,并有可能使该商标从注册的商标中撤销。《商标法》还规定商标的所有人要直接或间接地“监控”一个得到许可权的商标使用。我们建议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一个商标经许可扩展给他人使用可以公开。即使获得许可的商标有使用问题也不会危及该商标有区别的特性。
商标也可以转让。我们建议注册的商标在转让时要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申报登记。
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将要受到的惩罚,其中包括向侵权人发停止侵权通知和要求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3.相关税收政策
(1)所得税
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个省或地区政府征收。
加拿大的居民必须根据他们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加拿大不是根据其居民的国籍来课税。
非加拿大居民只要他有来自加拿大的收入或从加拿大获得的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纳税,其收入主要包括:
· 在加拿大的生意收入;
· 在加拿大任职或受雇所获得的收入;
· 在加拿大出售“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非居民在加拿大所获得的大部分被动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金、使用权费,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预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要扣除25% 的所得税。
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低或免除要缴纳的所得税。一些条约一般可以将应缴纳所得税的税率降到5%、10% 或15%,而且对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机构”(例如,一个分公司)的企业对其获得的营业利润所要征收的所得税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一个非加拿大居民实体通过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和一个完全属加拿大人,并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子公司相比,两者在加拿大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差别不是很大。
(2)其他的税项,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大部份商业上供应的财产与服务征收商品和服务税,称为GST。其基本税率目前为7%(在某些大西洋省份,省和联邦的商品和服务税合并一起计算征收,简称“HST”)。根据2006你那5月2日通过的联邦财政预算结果看,商品和服务税减少到6%(“HST”将改为14%),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魁北克省自行立法征收增值税。与GST相仿,联邦和省税两者相加,税率为 15.025%(2006年7月1日起为13,95%)。还有其它省份对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计算所得税时,这些省的销售税一般不可以抵扣,也没有退税。
购买与出售股票与其它金融证券以及其他大部份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均免除GST和省级销售税。股票交易所得在加拿大无需缴纳印花税。
第四节 加拿大针对外商投资矿业的相关政策点评
一、矿业管理体制
加拿大是由10个省和2个地区组成的联邦国家,其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两级间是分工、协作关系,除环境和矿山复垦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省间协调的问题外,分别按各自的立法管理权限履行职责。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12个省(区)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按加拿大现行宪法,联邦政府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对矿产的直接控制权,如铀矿的勘探、开发管理,西北地区和领海的矿产资源管理。对于全国的矿产资源,联邦政府主要是从科技、劳动和环保方面,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控制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宏观控制。采矿业一般由省级政府管理。但加拿大3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业活动由联邦政府通过派驻观察员或直接管理的方式管理。
二、矿业税费政策
1.基本税收政策
加拿大税收主要包括三级税,即联邦政府所得税、省级政府所得税和省级开采税或权利金。联邦一级税收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机构征收,省一级税收由各省财政部征收,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监督税制。联邦税收包括所得税、大公司(资本)税、能源消费税和商品与服务税,联邦所得税率为28%,在计算时,所有的勘查和开采成本将被扣除,即为:
应税收入=收入-经营成本-资产成本补贴(折旧)=资源利润-资源补贴-利息付款-勘探费用—开发费用
联邦政府所得税=联邦政府所得税应税收入×28%
可减免的风险投资税费取决于风险程度和政府鼓励投资的类型,砂、砾石、泥炭和石灰石等普通矿产业被认为是低风险的,不减免税费;对新矿床的勘查投入被认为是高风险投入,予以鼓励,减免率通常为投入当年的100%;矿山投产后的投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每年的减免税率通常为30%。
2.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拿大从事矿业活动,可享受联邦和省级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税率和应税收入大为降低,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保障矿业投资权人的正常获利。
1)资产成本补贴(折旧扣除)。一是基于矿业投资的高投资及高风险性,从收入中快速扣除用于矿产开采经营的机器、选矿设施、基础设施及矿山开采等的投入,折旧年限一般为4—5年。二是允许新矿山或产量增加25%以上的矿山投入从新矿山经营的最大经营利润中扣除。这有效地消除了经营一个新矿山需缴的任何联邦所得税,直至经营收入偿付了资本投资。此外,加拿大还对部分矿产的开发实行损耗补贴。损耗概念只适用于层状工业矿床的所得税,层状矿床被认为是可贬值的资产。按照补贴条文,这种损耗可在税收中折扣。这类矿床主要为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床、煤矿、沥青砂矿和沥青页岩矿和管理机构规定的一些矿床。
2)资源补贴。1976年后,规定了一种计算所得收入时的资源折扣补贴。资源折扣一般为资源利润的25%。即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将投入矿业的符合条件的费用,以每年不超过25%的部分从收入中扣除。在加拿大,对国外金属矿石进行初始加工的收入可以纳入采矿收入以便获得损耗折扣,但不能纳入资源利润以获得资源补贴。这种收入不可作为制造和加工减税。
3)开采税和加工补贴优惠。省级开采税是基于矿产资源为省所有,基本与权利金相当,除萨斯克彻温省外,多数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各省开采税一般为18%—20%。各省对加工补贴不同,以安大略省为例,如仅从事选矿,补贴率为8%;如含冶炼,则为12%;含精炼,为16%。如在安大略省的北部并含精炼、加工,补贴率可高达20%。
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在公司所得税和权利金之外,对纯利润超过10万加元的超额利润征收16%的采矿税,而对10万加元以下的纯利润免征采矿税。
三、加拿大的矿业立法
在联邦宪法之下,加拿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的立法通常由省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和劳工等影响到矿业活动问题的立法也通常由省里负责。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矿业法。在加拿大,矿产资源所有权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或省所有。国家拥有所有国有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大部分的国家所有权为省拥有。
加拿大多数省的矿业法规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在矿业活动被许可的地方,法律承认进入该区寻找矿产资源,获得勘查、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人可以从国家获得勘探许可、勘区证、采矿租约以及开发矿产资源的地面权利。
加拿大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如果不直接涉及到加拿大股票或商业资产获取等问题,外商投资通常不受加拿大投资法的约束。在矿业方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勘查阶段被认为不是商业获取,因此不受投资法约束。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则被认为是资产获取,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活动。
四、采矿权的取得和转移
在加拿大开发矿产,必须取得采矿权(miningrights)和地面所有权(surfacerights)。采矿权由勘探许可(Prospector’sLicense)、勘区证(MiningClaim)和采矿租约(MiningLease)组成,反映了取得矿业权的程序。地面所有权即是土地使用权。
1、勘探许可(Prospector’sLicense):类似中国的资格证,有效期五年。要求低,只收取名义费用。
2、勘区证(Claim):打桩或在地图上确定勘探范围。只有权勘探,但有下一步工作的优先权。勘区证有效期一年,可申请延期。要求最低投入(很容易作到),每年要向政府交勘探工作报告。延期期间,勘探许可证有效。勘区证可转让给其他勘探许可证持有人。费用20-50加元。
3、采矿租约(MiningLease):为最高租约,赋予采矿权和处置权。一般申请要求:作了足够的工作,进行了地面测量,证明已作了地面所有权补偿(安大略省规定)。一般期限为21年,可延期21年。申请费用也很少,每公顷1加元或总共75元。申请采矿租约,申请者不一定向政府出示矿产储量资料。在租约末期,权属收归政府。但如果没复垦完,政府不收回权属,直到矿山企业复垦完。
4、地面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可分开处置。如果地面所有权为私人所有,采矿权人进入需经其同意;如果私人不同意,法律规定了采矿权人的程序。如果地面所有权国有,则采矿权人可直接进入,不用花费。
加拿大各省的矿业法都规定了矿业权申请程序。申请者须先申请取得勘探许可,再确定一定范围申请勘区证。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有的需要打桩,有的只需到政府有关部门在地图上圈出即可。
获取采矿租约后的开发工作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政府与矿权人商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区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将不予收回。政府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观察员承担,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
加拿大矿业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转让按法规规定的样式,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执行。矿业立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否则没有强制力。勘区证(miningclaim)的转让则不要求法规同意,一些管理当局,包括安大略省则要求签发采矿租约的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可。
所有的管理当局都有矿业权转让的登记机制。魁北克省要求矿业权的转让到由能源和矿山部管理的公共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而勘区证、勘探许可则不需要。其他省,如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登记是可选的。
在加拿大,首先获取矿权的往往是个人或小矿业公司。小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发现矿体,便将矿权转让给大的矿业公司。现在,大矿业公司越来越依赖于从小矿业公司收购矿权。政府对矿权转让不予干预,矿权转让所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从利润中分成取得(最高可达50%)。目前,加拿大比较流行大矿业公司与小矿业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大矿业公司可以通过用勘探费抵扣税前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土地使用权
在加拿大,大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特别是北部地区。但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可用于采矿活动(如国家公园或省级公园)。每个省的自然资源部都有权决定土地是否用于矿业开发。加拿大对外国公司或个人拥有本国的土地没有限制。过去,有的省立法客观上不鼓励外国投资,但并不禁止,由于这些法律易被规避而被废止。在省级范围内,外国人与加拿大人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用于开发的间接调控,则是根据联邦政府发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进行审查,其标准是这些产业必须有利于加拿大的经济。
矿业权与地面权是分离的。如果地面权由私人拥有,则矿业权人需经地面权人同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当补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时,地面所有权人可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如果地面所有权人不同意矿业权人使用土地,按矿业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可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申诉。如果地面所有权归省或联邦政府,则矿业权人可无偿使用土地。
六、矿业融资
矿业投资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自有资金(EQUTY),其来源主要包括企业通过出售其股份募集资金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再投资;二是举债(Debt),即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企业投资矿业首先考虑的是资金成本和矿山回报。
在加拿大,小矿业公司(Junior)一般承担高风险的工作,在完成矿产勘查和部分勘探工作后,将成果卖给大矿业公司(Senior);后者往往资金实力雄厚,一般进行矿山开发和生产工作。对于大矿业公司来说,完全有能力拿出部分自有资金开展勘探工作,但对于小矿业公司来说,则主要通过出售公司股份(VentureCapital)取得资金。在矿山开发阶段,其投资风险属正常范围,但投资大,一般企业光靠自有资金已不能满足需要,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其方式主要是出售优先股、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
加拿大是世界上风险资金的集中地,有阿尔伯塔、温哥华、多伦多三个股票交易所,许多矿业公司都在这三个交易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加拿大有许多风险投资基金,许多加拿大人除了支付养老基金外,还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风险投资基金,再由这些基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这些投资基金为矿业公司融资提供了大量资金。
第五节 加拿大 GDP、人均GDP指标及未来变动态势
一、IMF统计加拿大主要经济指标历史变化情况
1999、2000年,加拿大出现了少有的高速增长,增长率均超过5%;2001年,加拿大经济增长迅速放缓;2002年GDP增长率又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2.9%;2003年再次降至1.8%;2004、2005连续两年实现经济增长3.3%和2.9%;2006年加拿大经济将继续增长3.1%。
以美元计,1995年加拿大的GDP超过5000亿;1996~1999年保持在6000亿以上;2000~2002年超过7000亿;2003、2004年分别突破8000亿和9000亿;2005年,则一举突破1万亿;2006年加拿大GDP超过1.27万亿美元。2007年加拿大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增长,GDP总额达到1.43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8%。
图3.1 加拿大GDP变动轨迹
二、人均GDP情况
加拿大也是世界上较富有的国家之一,1995年人均GDP已超过2万美元;1996~2003年人均GDP在2~2.75万美元的水平上波动;2004年突破3万美元,2006年继续增至39141美元。2007年人均GDP则超过4万美元。加拿大的经济相对稳定,通胀水平基本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多时达到2.7%,最少时仅1%。
图3.2 加拿大人均GDP历史变动轨迹
三、加拿大GDP预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07年加拿大GDP增速为2.5%,2008年加拿大的GDP增速为2.3%。
道明银行预计加拿大2007年的经济将以年均2.4%的速度增长,2008年更达到2.9%。国内需求在2007和2008两年将上涨3.3%,超过家庭、企业和政府开支与投资的增长速度。
加拿大中央银行行长在最新的一次政策报告中表示,央行调低了2007和2008年经济增长的预期。他指出加拿大的产出和就业都低于经济学家的预期,同时美国经济增长放缓明显。他说,根据10月份做出的货币政策评估报告,对利率进行调整。从07年5月份以来,利率维持在4.25%,此前则连续7次加息。但加央行行长表示不会改变经济增长和通胀目标。
第六节 加拿大国内产业结构特征及其指标
一、加拿大产业结构分析
在加拿大,农业产值所占的比重很小,且仍在不断下降,到2006年已不足3%;工业产值的比重较大,但下降速度也很快,1984年为36%,2006年已降至29.2%;服务业产值比重最大,且一直处于上升态势,2006年已达到68.5%。
二、加拿大工业生产指数变化情况
与1995年相比,2000~2005年加拿大的工业经济整体呈增长趋势,除2001年工业经济较上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各年加拿大工业经济均比上年有所增长。
三、加拿大制造业发展状况
1990~2002年,加拿大制造业增加值从916.71亿美元增加到1186.2亿美元,13年时间仅增长了29.4%,增长速度较慢。其中,机器和运输设备制造业比重从26%降至21%,下降趋势明显。
与工业整体发展情况相比,加拿大的制造业发展较快。但是,2001~2004年加拿大的制造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2005年则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生产指数达到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