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去欧盟投资的特别注意事项》上篇,主要介绍中企在欧盟投资可以做好哪些方面,以及对欧盟环境保护及环境政策的阐述。
欧盟各国经济开放程度相对较高,司法环境健全,社会基本稳定,治安条件相对良好,较少发生商业欺诈行为。中国企业到欧盟投资,项目确定后,要做好前期调查,充分做好各类投资风险分析,如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要充分了解欧盟复杂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聘用法律顾问或咨询机构,熟悉当地官方语言,英语在商务活动中基本适用。另外,进入当地公司是入股还是控股,或是建立中资独资公司,这是到欧盟投资的中资企业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企业需要做到的方面包含:
(1)适应法律环境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欧盟法律体系较为稳定,中国企业到欧盟投资首先应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切记不仅要遵守欧盟相关法律法规,更要按成员国法律办事;应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建议在当地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处理所有与法律相关事宜。
(2)做好企业注册的充分准备。在投资起始阶段,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各成员国关于外国投资注册相关法律;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协助办理注册事宜。要正确选择拟注册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备齐所需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3)充分利用当地优惠政策。中国投资者要仔细研究成员国中央、地方政府部门和欧盟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包括欧盟在内各级政府在投资、科研开发、雇用失业人员、培训激励政策等领域的各种补贴和资助。
(4)精心核算、严格控制成本。欧盟成员国税收体制比较复杂,企业税收成本较高。中国投资者要认真了解当地税收规定,充分核算税赋成本,尽量选择在成本较低地区投资建厂,以便获得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减免。
欧盟各国工资成本高,雇主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也高。中国企业到欧盟成员国投资要了解当地劳动法关于工资和社保基金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5)注重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欧盟各国生活水平普遍较高,关注产品质量,即便廉价产品也必须质量过关。中国企业要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基础管理,尤其是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资企业,一定要做好防范,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欧盟各国民众普遍关心环境保护问题,对环境保护要求也相应较高,中国投资者对此要高度重视。
(6)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地,并且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群体,欧盟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其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以及相配套法律和制度都较为完善。也就是说,欧盟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进程已基本完成,建立了统一且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欧盟立场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中国企业赴欧盟开展经贸活动,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做到既不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也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环境保护及环境政策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olicies
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欧盟环境职能是一个不断得到强化的重要功能领域。早先成立的欧共体并没有将环境政策列入共同体政策的管辖范围,到20世纪60年代末,环保政策还一直被认为是成员国国内政策而应由各成员国自主制定并实施。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逐渐显露,保护和治理环境逐渐成为成员国政府并最终成为欧共体一项重要政策内容。
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脉络呈现两方面转变。
第一,环境政策重点从环境保护向环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转变。1997年欧盟签署为其东扩奠定基础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条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根本目标,大大扩充和强化欧盟环境政策范围和功能。这一目标后来转化成2001年、2006年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套指导原则,并贯穿于其第6个环境行动计划的全部内容。第6个环境行动计划的实施期为2002-2012年,有4个优先领域,即气候变化,自然与生物多样性,环境、健康与生活质量,自然资源与废物。这些领域也是近年来新技术法规、标准、程序不断涌现的领域。
第二,环境政策方向从末端治理向一体化产品政策转变。传统的环境政策一直是被动反应式的,即由政府发现问题,然后针对具体问题颁布新的法规。经过多年努力,欧盟已从这种被动的、专注于末端治理的导向,转变到针对环境问题采取根源性立法行动。20世纪90年代,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欧盟环境政策议程的主要内容,这导致一系列相关法规出台,如包装指令、汽车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禁止在电子和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等。欧盟意识到,这还不足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经过5年多探索后,2003年欧盟正式接受了一体化产品政策理念。所谓一体化的产品政策,就是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的理论制定环境问题解决方法。该理论认为,所有产品和服务在其生命周期的某些阶段(如果不是所有阶段的话)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制约这些环境影响要从生命周期全局出发,采用协调一致政策,这样才能以较小成本使产品环境影响得到根本改善。鉴于绝大多数与产品相关的环境因素,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已确立,2005年欧盟通过了《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该指令大大超越污染者付费原则,旨在通过对某些耗能产品设计提出要求,来保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环境行动计划”是《欧盟环境法》的基本大纲,迄今欧委会已多次制定环境行动计划,并据此调整环境政策。第六期环境行动计划实施期为2002-2012年,成果显著。第七期环境行动计划于2013年11月发布,有效期到2020年,提出了9个优先目标:保护、保持及强化欧盟的自然资本;使欧盟转变为高资源效率、高环境效率且具备竞争力的低碳经济;保护欧盟民众远离环境压力和健康风险;使欧盟环境法的利益最大化;改善环境政策的科学基础;确保针对环境及应对气变政策的投资,保障合理的价格;提高环境整合及政策的一致性;强化欧盟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提高欧盟在地区及国际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影响力。
欧盟环境政策主要包括:废弃物管理、噪声污染、化学品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灾害等。
【废弃物管理政策】
废弃物管理政策目标包括:通过改善产品设计,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废弃物的循环和再利用;减少垃圾混烧造成的污染。
实施这些政策目标的一项重要原则是,通过污染者付费原则,使产品制造商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利用经济手段促使制造商改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产生。近年来通过的重要法律,包括报废机动车指令、废旧电器指令以及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如RoHS、WEEE指令等),均体现这一思路。
根据产品污染的严重程度,欧盟优先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指令、电池指令、矿物油指令及有关废弃物填埋、焚烧的具体规定。
在有害废弃物国际转运处置方面,欧盟还加入了有害废物或其废物越境转移协定(巴塞尔协定),禁止向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转移有害废弃物。
2007年8月1日,欧盟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框架指令(EuP指令)正式实施。该指令比RoHS、WEEE指令要求更加严格,涉及产品范围更加广泛。欧盟实施EuP指令目的是在欧盟境内减少对环境破坏及保护资源,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环境化设计技术来生产耗能产品。
【噪声污染】
环境噪音指令(Directive 2002/49/EC)是欧盟确定噪音污染标准,以及触发成员国和欧盟层面必要行动的主要工具。防治噪声污染措施主要是,制定某些机械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主要包括:除草机、机动车、民用航空器及其他户外使用设备的最大噪音标准。
【化学品污染】
化学物质大量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化学品管理一直是共同体环境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欧盟先后通过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的指令、危险化学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指令以及对现有化工品按照其生产量、毒性等特性在规定年限内逐步按照注册、评估及许可的REACH法规等,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REACH法规每隔5年进行一次评估,2017年正在进行最近一期的评估。
【水污染】
欧盟有关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始于1973年理事会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某些具有低度生物退化作用的清洁剂的指令。过去,欧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生活饮用水、渔业用水、地下水的水质及其保护,目前其立法范围已大大扩展。欧盟已就水资源功能区、水质、污染物(包括危险物)的排放、某些特定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4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欧盟立法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水域用途制定水体水质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对汞、镉、六氯环已烷和其他一些危险物质排放也制定了标准。
【空气污染】
1975年,欧盟通过了它的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汽油硫含量指令。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欧洲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加剧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加剧,欧盟才逐渐加强了空气污染立法。目前,欧盟针对气体和粉尘排放,共通过近20个法规和指令,针对臭氧层保护通过9个公约、决定和指令,并就成员国在空气污染防治合作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
【森林保护】
2010年5月,欧盟通过法案,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欧盟木材贸易法案的实施加大了对木材非法采伐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木材贸易门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热带木材进出口商,需获得森林认证,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欧洲各国相继在政府和公共采购中宣布只购买经过森林认证的产品,进一步加大了森林认证的迫切性。森林认证的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林业企业来说是一个负担。
来源: 国家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环境政策与在欧盟投资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我们将在《中国企业去欧盟投资的特别注意事项》下篇进一步介绍有关欧盟专利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投资的注意事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