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 执行的是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 主要包括共同税则、共同进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市场准入战略、贸易壁垒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等。
卢森堡对外贸易的法规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卢森堡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部, 其主要职责是经济发展、 科技创新、企业管理、投资、能源的政策制定;管理对外贸易、市场竞争秩序、质量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促进、海事等。
二、贸易法规体系
卢森堡本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商法»、«竞争法»、«商业活动法»、 «商品安全法»、 «消费信贷法»、«专利法» 。因卢森堡是欧盟成员国, 在对外贸易上主要实施欧盟贸易法规。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 执行的是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 主要包括共同税则、共同进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市场准入战略、贸易壁垒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等。
【进口管理】主要体现在进口许可制度,包括监管、配合管理和保障措施三类。采取监管措施的产品主要来自部分钢铁产品、农产品和来自中国及越南的纺织品和鞋类。 欧盟实施配额措施的税目有89个, 农产品38% 受配额保护。
【出口管理】欧盟对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采取出口监控和数量控制, 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另外, 欧盟理事会1334/2000号法规附有一份禁止出口清单。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卢森堡对各类动植物产品进口有检疫要求, 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査, 执行的主要也是欧盟统一质量管理体系 。
【动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 对动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括:化学污染物、激素残留、微生物学指标、饲料添加剂检测和DNA检测。 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例行检验检疫(主要是感官判断和有关文件审査)、实验室微生物和化学检验、 系统强化性检验检疫 。
【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对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括:杀虫剂、亚硝酸盐、重金属和霉菌毒素等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 放射性化学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微生物学指标,深加工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与调味料的检测与分析,还有有关产品运输、保藏过程中使用的有关材料、 包装材料、抗氧化剂的检测。检验程序与动物源性产品检验程序类似 。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是欧盟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 关税税率、 普惠制、 原产地规则以及海关估价都有统一规定。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 EEC) 2913/92号法规», 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欧盟以委员会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 。
【进口管理法规】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 EC) 3285/94号法规»以及«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EC) 519/94号法规»,后者通用于欧盟定义的“国有贸易国家”。
鉴于纺织品和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 欧盟分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法规。 适用于纺织品的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 EC) 3030/93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则的( EC) 517/94号法规»,后者随着2005年1月1日世界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而终止。农产品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 EC) 974/95号法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号法规»、«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 3448/93号法规»等。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监控、配额、保障措施三类。此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 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手段。目前, 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括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 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
【出口管理法规】欧盟鼓励出口, 一般产品均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 出口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 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 3911/92号法规»、 «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 2455/92号法规»、 «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 EEC) 2455/92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 EC) 77/2001号决定»、 «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 EC) 3846/87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 EC) 1183/2007号法规»等。
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 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将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时, 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 欧委会和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启动磋商, 采取出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保护措施可针对某些第三国或针对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原则上讲, 此类措施应由理事会以有效多数做出, 欧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采取措施。欧盟法规还规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保护、 国家文化遗产等需要, 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 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有权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