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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

标签:泰国    点击:1时间:2016-12-22

导读: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資本的40% ;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泰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 ( Board of lnvestment,简称B0l ) ,负责根据1977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 lnvestment Promotion Act) »及1991年第二次修正和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资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具体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外籍人经商法»(Alien Business Act) (1999)有关规定, 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三类: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早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经济特区的捕色;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 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 民间手工业、 自然資源、 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資业务, 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資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 1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弾、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 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本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 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 艺术品买卖, 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 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 3 )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 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

【本国人对外国人木具竞争能力的投資业务】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 碾米业、 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宵;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 工程建设, 但不包含:

( 1 )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 2 )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

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 农产品期货交易、 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③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株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文、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拍卖业,但不包含: 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 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 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株的百货零售业、 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株的商店; 最低资本少于1百万铢的商品批发业; 宣传广告业; 旅店业, 不含旅店管理; 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意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 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 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資本的40% (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 ;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 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 。 最低投資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 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 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资格管理】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泰国获得投资优惠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泰株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 ,须获得lS0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的认证 。 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 1 )投资额不超过5亿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产品增加値必须不低于销售收人的20% , 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和投資促进委员会特別批准的项目除外; 新投資项目的负债与注册資本之比不得超过3:1 ;投資项目必须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新机械设备,若需使用旧机器, 其效率必须获得权威机构的验证,并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准许; 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着重审核其工厂设立地点及其污染处理方法 。

(2 )投資额在5亿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資金)的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 尚需按投資促进委员会的规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股权限制】以下行业的泰国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2006年1月9目, 泰国政府内阁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国商业部提交的«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 决定送交法制委员会对某些条款作进一步修改。该修正草案的要点共有三项:

( 1 )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 即视为外国法人外, 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 , 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

( 2 )修改处罚规定, 增加对未获批准拒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

( 3 )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行业, 外资企业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 , 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列入第三类行业。

       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 «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给予修正的宽限期。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一年内修正; 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必须在一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两年内将投票权降低在50%以下 。 对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必须分别在90天及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地位及其拥有投票权的比例, 然后便可继续经营, 而不需减少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 因为这类行业与国家安全无关, 而且不属于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 对于在«外籍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 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投资】 外籍人对泰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按照泰国法律在泰国注册为某种法人实体,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大众有限公司等;二是成立合资公司( Joint Venture) ,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为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组建的实体。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合资公司不是法人实体,但是根据«税法典»,合资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被视为单一实体。

【上市】泰国法律规定,只有大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登记加人证券交易市场。根据1992年颁布的«大众有限公司法( 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 »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转为大众有限公司。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同上市的特殊限制, 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大众有限公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股票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简称SET)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

【收购】泰国没有关于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典»、 «大众有限公司法»和1992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Act) » 。收购行为通常有全资并购、股票收购和资产收购等三种方式。收购私人有限公司,须符合«民商法典» 有关规定。而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法»和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并购流程】根据泰国法律,关于外资在泰国开展收购、并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 1 )掌握初步信息(前期了解企业股权结构和资产负债状况,评估拟并购股票或资产的价格及企业用工情况、各类许可证所有情况等) ;

(2)发出求购意向书(LetterOf lntent, L0l ) (内容要点包括说明拟并购股票或资产的价格,要求进行法律、财务、税务、生产等方面尽职调査等) ;

(3)法律尽职调査(Legal Due Deligence)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雇员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各类许可取得情况、环保状况、知识产权状况、争端诉讼情况等) ;

( 4 )掌握股权或者资产并购的要点(如收购后股权及股东的安排、股票过户细节等, 资产并购中关于外籍人拥有土地的限制性规定等) ;

( 5 )签署股权或资产收购协议(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SPA; AssetSaleand PurchaseAgreement, ASPA) 。在泰开展外资并购的咨询机构包括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0l)、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及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

【安全审査】泰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査及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外来投资者只要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禁止或限制投資的有关规定,即可按«民商法典»、 «大众有限公司法» 和 «证券交易法» 有关规定在泰国开展投資并购 。

【反垄断调査】泰国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方面的法律是«贸易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Act, TCA) » 。该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实施, 取代了1979年制定的«价格制定和反垄断法( Price Fixing and Anti-MonopolyAct) » 。该法共7章57款,主要就限制市场垄断、鼓励自由竞争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 泰国设立贸易竞争委员会(Thai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TCC) ,负责制定构成市场垄断的标准及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处理各项反垄断投诉并进行反垄断调査等。 该委员会须经内阁批准,由商业部长担任主席,商业部常务次长担任副主席, 财政部常务次长担任秘书长, 成员不少于8位但不多于12位.根据该法规定, 受法律限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1 )滥用市场文配地位;

( 2 )经营者集中;

( 3 )建立私下协议或集体统一行动以限制市场自由竞争;

( 4 )垄断商品进口渠道损害消费者直接进口权;

( 5 )通过不公平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

       该法同时规定, TCC有权要求市场份额超过75%的企业停止增加或减少市场份额。根据实践, 如果一个企业被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权应被进行反垄断调查, TCC进一步明确规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判断标准为:

(1)占有市场份额33%以上;

(2)年销售额超过10亿泰铢。 当然这一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做出相应调整。2003年, TCC向内阁提交了新的建议方案,其中之一是建议将“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由单一企业扩展至有内部关联的多家企业构成的共同体, 二是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出的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标准。

该法对于个别组织的垄断行为免于调査:

( 1 )公共管理部门;

( 2 )纳入财政预算的国有企业;

( 3 )农民团体或者依法成立的合作社;

( 4 )根据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免于调査的其他企业。

该法规定对于垄断行为的惩治措施包括:刑事诉讼;行政处罚;损失补偿。

       目前, 中資企业在泰国开展并购投资的案例并不多, 没有遭遇阻碍的案例。2007年海尔并购日本三洋(SANY0)泰国有限公司、2010年工商银行并购泰国亚洲商业银行(ACL)均在当地引起较大轰动,并取得较大成功 。

四、BOT方式

       泰国并无关于开展BOT投資的明确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 泰国BOT类的投资项目实践比较少, 近20年来实施的一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出資或列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如公路、城市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规范这类项目投资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泰国总理办公室采购规定(Regulation 〇f the Office Of the Prime Minster on Procurement B.E2535) »及各有关部委和公共组织、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据此制定的内部规章或者实施细则, 其中就应列入国家采购的物品及投資项日的范围、实施方式及其标准、具体组织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BOT投資项目更明确的规范体现在合同双方签著的具体合同及其附件中 。

       泰国对于外资参与BOT投资并无具体规定, 只要投资者满足项目投资要求并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投资限制的各项规定,即可参与项目招标。而对于特许经营的具体年限也无统一标准, 一般根据项目本身需要确定, 但一般不超过30年。已在泰国开展BOT投資的外資企业包括日本、 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的投資者。

【典型案例】泰国曼谷第二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由泰国政府采用BOT融资方式在曼谷以外修建一条长度为30公里的收费公路,该路与曼谷第一高速公路连接而形成环形的路网,且有辐射状链路衔接其他道路系统。投资规模为10亿美元, 建设年期为1991年到1995年, 特许期限30年。

       项目实施方为曼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其大部分股权属于日本熊谷组( Japan's Kumagai Gumi)有限公司,其余股本所有权分散在泰国各个公共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国际金融机构, 一共8家公司参与融资, 其中也包括国际金融公司( l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和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

项目规定:

( 1 )泰国政府签发一项法令使泰国高速公路快运管理局能够征用建设新高速公路所需要的土地;

( 2 )承诺与第一高速公路分享通行费收入;

( 3 )减免8年所得税;

(4)在“发生特殊事件”时,曼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权延长特许期, 还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993年底, 项目完工20.4公里时, 由于同行费率受到泰国当地政治因素的干扰, 而且泰国政府迟迟未能解决, 以及当地政府与民间投资者对合同解释发生争议,以至未能通车。日本熊谷组认为其投资权益受损而撤资, 熊谷组的持股改由泰国财团接手, 工程继续执行直至完工 。

       中国在泰国参与BOT投资起步较晩。 目前正在实施的BOT项目由中方的创冠环保公司参与的曼谷垃圾电厂项目。该项目由创冠环保(泰国)有限公司承担, 一期投资5亿泰铢(约1700万美元) ,设计发电量5兆瓦,项目运营期20年, 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延续10年, 现正在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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